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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规定盗窃价值一千元人民币以上财物犯盗窃罪

2013年04月03日 15:52 来源: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(0)

  最高法:在医院盗窃老百姓“救命钱”应依法严惩

  最高法: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财物获谅解可不定罪

 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就盗窃数额等作出详细规定

  中新社北京4月3日电 (记者 张蔚然)中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对外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,规定盗窃价值一千元人民币以上公私财物的,适用盗窃罪。

  盗窃犯罪是中国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,在各类刑事案件中,数量一直居首位。数据显示,2011年、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、222078件,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.72%、22.51%。解释将于4日起施行。

  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最高法曾于1998年发布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。相较旧解释,新解释对“数额较大”标准提高幅度不大,但对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,其中“数额较大”标准由“500元—2000元以上”提高到“1000元—3000元以上”,“数额巨大”标准由“5000元—2万元以上”提高到“3万元—10万元以上”,“数额特别巨大”标准由“3万元—10万元以上”提高到“30万元—50万元以上”。

  针对上述量刑幅度的变化,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,与1997年相比,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4.6倍、3.7倍,考虑到盗窃罪量刑标准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,新解释做出适当调整。

  对于“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”、“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盗窃”、“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”等情节恶劣行为,解释加大打击力度。孙军工称,这些行为主观恶性大,客观危害大,定罪数额标准可以降低,其中盗窃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50%认定。

  解释还对“扒窃”行为做出界定,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,应当认定为“扒窃”,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。

 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,获得谅解的,解释规定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,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酌情从宽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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